汽车_案件_汽车_案件_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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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_案件_汽车_案件_新

现在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汽车_案件的问题,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有关于汽车_案件的问题,我们开始谈谈吧。

文章目录列表:

1.??????????

2.汽车_案判刑标准是什么

3.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为女友买车,_终得到了怎样的处罚?

4.租车_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5.汽车_案判刑标准

6.广州鑫驰汽车案件结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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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算是治安案件;拘留;还不到判刑的标准一、概念

_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_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_罪侵犯的对象,_于_、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_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_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_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_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_罪。

成立_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_罪与_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_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_罪,只能成立_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_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_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_未遂的,不构成犯罪。_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_罪?有人认为_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_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_罪;还有人认为_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_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_罪。

_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_专用_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_的,成立_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_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_罪。

2、_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_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_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_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_罪论处。

3、_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_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_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_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_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_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_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_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_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_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_罪、贷款_罪、金融票证_罪、信用证_罪、__罪、有价证券_罪、保险_罪、合同_罪等。这些_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_人民法院关于审理_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_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_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_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_数额特别巨大。_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_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_情节。_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_集团的_分子或者共同_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_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_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_的财物,致使_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_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_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_行为,_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_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_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_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_未遂。_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_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_“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_,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_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_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_专用_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_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_、_、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_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_、_、贪污、挪用公款、窃取_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_、_、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根据《_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_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_罪定罪处罚。

_人民法院《关于审理_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_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_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_百五十一条和_百五十二条的规定,_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_罪。

个人_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_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_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_数额特别巨大。_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_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_情节。_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_集团的_分子或者共同_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_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_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_的财物,致使_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_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_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_行为,_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_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_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_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_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_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_未遂。_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_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_“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_,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_百五十一条或者_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_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_,并以后次_财物归还前次_财物,在计算_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_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_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_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_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_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_人民法院关于审理_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_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_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_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_数额特别巨大。_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_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_情节。_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_集团的_分子或者共同_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_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_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_的财物,致使_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_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_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_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_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汽车_案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汽车_案判刑标准是什么

1、汽车_案判刑标准是:

(1)_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_罪_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_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_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_罪侵犯的对象,_于_、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_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_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_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_罪;

4、主观要件,_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_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_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男子豪掷30万训练币为女友买车,_终得到了怎样的处罚?

男子用训练币购买汽车的行为就是一种_,_终男子被警方刑事拘留了,等待他的就是法院的审判。该起案件涉及到的_金额是比较多的,可能需要去监狱中呆几年。因为30万就是数额巨大,在法律上会被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还要缴纳相关的罚金。

有网友感觉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在21世纪发生,但它确实发生在了4S店里面,工作人员没有对男子掏出的三捆钞票进行检验,只是点了一点数目,看看对不对,然后就放入了保险柜。再加上男子表明后续的尾款会在提车的时候结清,这就让工作人员更加的开心,因为卖出一辆车的提成是比较高的。可能就是因为对方付款做特别爽快,所以工作人员才没来得及去检查前,也害怕大顾客因为等待而不耐烦。毕竟钱上有着银行的标志,再加上这一摞一摞的钱是被封装好的,也更加让人相信钱是顾客刚刚从银行提出来的。只能说一方特别的淡定,另一方就想要把这个顾客给留住,才发生了这样的乌龙事件。

钱是假的,但男子把车骗走这件事情是真的,所以男子就用自己的钱去骗取了一辆车,这就是妥妥的_。在警方调查的时候,男子已经从买车的地方逃往了其他地方,但天网恢恢之后,男子还是被民警给抓住了。可能是感觉这件事情不会这么早暴露,所以男子才会去购买_的汽车。而男子以这种方法也骗取了其他地方的_物品,并且并没有被立即的发现。

不管是有多少的钱,只要对方给的是现金都有可能是_,这个时候工作人员一定要验钞。在验钞之前,工作人员也可以用自己的肉眼去看一下,不要太过于相信顾客。

租车_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租车_犯罪金额认定:

1、_数额应当以重罪的犯罪数额为准。被告人出于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动机,通过实施骗租行为,已非法占有了车辆,这时其_行为已经得逞;至于其是通过直接销赃,还是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变现,只是其对赃物的处置方式问题,而被告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对财物如何处置,不影响非法占有的成立。抵押_行为是为了实现_终非法占有汽车价值这一目的,其与租赁_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_数额应是指所骗租车辆的价值,而不是被告人将所骗租车辆抵押借款的所得数额;

2、被告人支付的租车费用(包括租金、押金)是否应从_数额中扣除。在汽车租赁_案件中,行为人要取得对车辆的控制,必须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支付相应的租金,有时行为人还要交一部分租车押金,这就使行为人_终实际取得的财物必然是车价与租金、押金的差价,这说明行为人是不可能占有整个车辆的价值的,行为人事先支付的这部分租金、押金应在_数额中扣除;

3、被告人在立案后归还的租车押金能否在_数额中扣除。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渎职犯罪规定,被告人造成的损失以立案时为准,从相关类似规定来看,也应当以侦查机关立案时间来区分。

租车_的定罪标准如下:

1、犯_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涉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_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_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_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_罪_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汽车_案判刑标准

法律分析:汽车_案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涉案车辆的价格决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_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三千元,而量刑标准根据_的金额大小而不同。_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_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_金额达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_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_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_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_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州鑫驰汽车案件结案了吗

还没有。广州鑫驰_案钱没有追回。因为通过中央新闻相关资料显示,鑫驰公司在广州骗了几百个应聘司机的钱款,金额多达几千万,目前公安局已经立案调查,案件还在侦破中,故钱款还没有追回,此案还未结案。广州市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浪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请问汽车合同_案立案多久经侦大队结案 现在又立为刑事案件需要多

合同_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_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_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_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_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_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桩离奇的汽车醉酒_事件

这是一桩离奇的醉酒_事件,也是身为销售顾问的我生平_次遇见汽车_,真人真事,一生难忘:

我是南方某起亚4s店的一名销售顾问,这件事发生在2019年3月31号,第二天就是愚人节,很讽刺。

早上大概10点左右,客户进店,两人。一人高个大汉,身高180左右,东北人,下面就称王先生;另外一人,自称是他弟,本地人,下面就称小刘。

进店后,他们看了当时还比较_的台柱子车型新一代智跑,店里停了两台智跑,两台都是装了_的套餐车,一台装了1万元,我们称为大套餐车,另一台装了3000元,称为小套餐车。看了大概五分钟左右,他们说要裸车,那就给他算裸车。我介绍车型的时候全程都是在和小刘说话,王先生一直在抽烟,然后就说自己先出去吃饭,再考虑下。于是我添加了小刘的微信。

到了下午,小刘发微信问有没有现车,自己比较着急要车,我告知有现车,来店里再谈谈。下午大概四点左右,两人又出现在店里,后来谈的是,贷款七成,然后自己又在店里买了一个行车记录仪和原厂脚踏板(这点很奇怪,店里没有强加的要求)。

车主名字写王先生的名字,但是由于王先生在本地没有暂住证,没办法上牌,这时候小刘就出来说了,他有门路可以在隔壁县花钱给王先生办理暂住证,但是要上那里的牌照。因为都属于一个市的,也不违反我们的规定,所以也就同意他们自己去上牌了。接着就是交定金2000元,办理查征信的手续(如下):

和小刘的聊天记录

然后小刘全程在催征信通过了没有,可不可以提车。当时我也很疑惑,为什么车主不着急,他弟这么着急。

和小刘的聊天记录

然后我告知征信通过后,第二天中午两人过来提车。我看出两人喝酒了,但是没有点明。后来由于某些原因,首付款是我带他们去银行转账的。全程车主王先生都没有说过话,都是小刘在说话,王先生就配合。

钱交好后,保险也出了,按揭也办了,然后我去问销售经理,合格证原件要不要给客户,他们是自己上牌的,经理说可以,但是必须要签上本地牌照的协议,然后我们留一把随车钥匙在店里,于是这两人就开着车走了。

等到4月2号的时候,我们感觉到有问题,销售经理让我叫客户把合格证原件拿回来,联系他们,一番推辞(当时和车主王先生的聊天记录如下):

在当时,我们已经感觉这车会出问题。这里有两个点:_,客户是正常按照流程办理的按揭手续,一般按揭公司审核通过就会给我们公司打款;第二,说来也巧,销售经理和我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销售经理打电话跟按揭公司的小林说这个客户有问题,款先别急着放。

小林也马上来到了我们公司,我和他按照按揭上面填写的地址找了过去。微信上客户说自己在外地出差,车没开,但我们找了一圈也没有发现车的影子。这里不得不佩服汽车科技的强大,因为我们起亚基本上售价在10万以上的车型,都会配备类似别克安吉星一样的功能,起亚叫UVO,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实时定位、远程启动、远程控制。通过客户的资料,我打电话给客服,将这台车的绑定手机改为自己的手机,结果发现这车在高速上面移动。

当时我们就决定去追车,感谢按揭公司的小林,他也感谢我们的销售经理提前告诉他,不然这笔钱没了就是他来承担。一路跟着这车的GPS定位,大概在夜里10点左右,发现这个车子停在几百公里外某城市一家物流公司的停车场。

当时我们还想趁这个客户睡着了,我们偷偷把车开走或者把合格证原件拿走。等我们按照定位还真的找到了车,但钥匙打不开了,用机械钥匙开门后,发现车内已经没有所谓的文件了,车上一堆的钥匙。于是我和小林各自给_打电话。

_让我们报警,我们各报了一次警,警察说需要到事发地报案立案才可以受理。后来这家物流公司的老板也出来了,说这台车是从我们那收过来的,车已经被卖了,他们只负责运输。一路追踪,车找到了,没办法开走,资料也不在了,当时也和小林自嘲,我们百里追凶,像警察一样,相信这个事情在我们两人的人生中会留下深刻的印象。

当天没办法,所以我和小林就连夜回来了。第二天早上八点,我们回到了公司,那台车还停在外地的物流公司内,按揭公司来了一位_,我们公司派了一位销售经理、一位售后技术总工,准备带着工具去物流公司拉车。但是直到中午12点他们才缓缓开车出去,我不知道其中缘由是什么,下午1点半左右,那台车的定位开始移动,这个时候追车小组才开出去不久,根本追不上,所以他们也就回来了。

事情过去几天后,我、销售经理、按揭公司的小林和他们的法务人员,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接着就是录了口供……事情就到这里已经结束了,后面处理的结果就是,按揭公司按照合同把余款打给我们公司,但是由于这事相当于我们把车卖到外地去了,厂家扣了我们公司1万块钱。

车已被转手,目前的位置

故事结束,真人真事,一生难忘。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们销售经理说过一句话我现在还记得:注意安全,出了事情还有我担着,不要担心。估计这辈子我都忘不了这句话。

关于这篇投稿讲述的故事,我有几点疑问:

1、为什么4S店在银行还没放款的时候,就让客户把车开走了?

2、为什么车开走后才发现客户有问题??

3、为什么4S店不在收到尾款保证自己不受损失后,再提醒贷款公司?

4、为什么不是贷款公司追客户,而是4S店的人?

5、为什么贷款公司_终还是放款了?

这个故事有很多谜团没有解开,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今天关于“汽车诈骗案件”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汽车诈骗案件”,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